(1997年3月24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工作;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六章 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 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根据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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