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社政[2005]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做好《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的实施工作,现将《<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教育部。
附件:《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 育 部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现就《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 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