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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建档立卡家庭子女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6-01 14:11:37   作者:学工部   浏览次数:

关于做好我校建档立卡家庭子女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对高校建档立卡家庭子女精准识别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贷〔2016〕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建档立卡家庭子女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陕教贷〔2016〕2号)文件的要求,为做好我校建档立卡家庭子女精准资助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高校学生资助是促进社会公平和高等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要完善资助方式,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高度重视。高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保证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实施教育扶贫的重要工作来抓,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做到精准识别、精准奖助、精准管理,按照“特困优先,应助尽助”的原则,不能落下一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把学生资助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做好宣传工作,让资助政策人人知晓

各院(系)要通过班会、QQ群、微信群等多渠道宣传精准资助政策,使每一位在校学生了解精准资助政策,知道相应的办理程序,不能落下一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做好建档立卡家庭子女精准识别工作

抓好精准识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的认定工作,是实施教育精准资助的前提和基础。各院(系)要尽快安排,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一)资助对象:我校正式在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包括陕西籍和非陕西籍)。

(二)对在校就读的学生,各院(系)要做好在校学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的精准识别工作,将精准资助相关政策告知到每一位学生,让学生与其家庭联系,了解是否属于建档立卡家庭。并将统计好的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对于建档立卡家庭的学生,学校统一印制了《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各院(系)可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发放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利用暑期到其生源地所在县(区)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进行查询并开具证明。学生家庭所在县(区)扶贫办应在《证明表》“审核意见”栏中如实填写户主及学生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经办人员及主要领导必须签字、填写办公室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学生在新学年开学时将加盖生源地所在县(区)扶贫办公章的《证明表》交给所在院(系),由院(系)统一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存档。

(三)对今年录取的新生。学校在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已同时寄送了《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及相关情况说明。新生如果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入学报到时向所在院(系)提交加盖生源地所在县(区)扶贫办公章的《证明表》,各院(系)统一收集后,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将汇总名单和学生的《证明表》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存档。

四、做好精准资助的各项工作

(一)做好资格认定及建档工作。在每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中,将已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纳入认定范围,在班级、院系、学校三级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为最终的认定名单,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并分类存档。

(二)做好各项资助项目的评审发放工作。学校在每学年初,发布各项资助工作的评审通知,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须提出申请,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及学业情况实施以下相应资助项目。

1.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符合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者,初步确定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选。学校在最终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选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生源来自国家级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等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2. 国家助学金及生活补助。

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大学生每生每年发放6000元的助学金生活补助,学费、住宿费高出国家助学贷款限额部分,以及助学金生活补助超出国家助学金标准部分由所在高校从资助专项基金中全额补助。

3. 勤工助学。

对于经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生活学习上仍有困难的,学校要将这部分学生全部纳入勤工助学范围,安排合适的岗位予以资助。

4. 困难补助。

对于极少数经过上述资助措施资助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生活学习上仍有困难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再给予困难补助。

五、时间安排

(一)各院(系)在每年的6月份做好在校生的调查摸底工作,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发放《证明表》,安排学生在放假后到县扶贫办查询并签字盖章。9月份开学后统一收取已办好的《证明表》(含新生),以院(系)为单位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资助项目的实施时间根据学校各项助学金的评选安排进行,另行发布通知。

学生工作部(处)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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